人類文化可以分為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個層面??脊艑W以物質遺存為研究對象,偏重于物質文化的研究,但借由物質文化可以進一步觀察到與等級、禮儀、社會規范、宗教活動相關的規律化現象,進而可以對制度乃至精神層面的文化進行探討。
制度文化本質上是人類為了處理社會關系而創造出的規范體系,包括法律法規、典章制度、行為準則、風俗習慣等。從考古學上探討夏商文化,以往除對相關考古學文化本身進行研究外,多偏重于考古遺存與文獻記載的國族、都邑的對應。經過幾代學者的不懈努力,學界目前較普遍地認同二里頭文化的主體是夏文化,二里頭遺址是夏代都城。在此基礎上,若想進一步從時間、空間上更精確地指認夏文化,則在方法和材料上還需要繼續深入。如果在二里頭文化是夏文化這個基本共識的前提下,致力于夏代制度乃至精神層面文化的研究,則有可能獲得較大突破。
夏代制度文化的形成
一般認為,以河南中西部為中心的二里頭文化是在本地龍山時期文化的基礎上形成的,同時受到了黃河下游文化的很大影響,另外也吸收了來自西北和北方、南方的文化因素。從器用上看,二里頭文化中出現了一批新的陶器,并構成穩定組合,有別于龍山時期諸文化;銅、玉、漆和白陶器的數量有所增多,出現了明確的銅容器、兵器及原始瓷器等。其中陶禮器和銅、玉、漆器等都與高等級人群相關聯,高等級墓葬中的陶(或瓷)盉、爵與漆觚相配,成為核心的禮器組合,顯示出明確的等級化、秩序化傾向,標志著夏文化特有的器用制度的形成。
以二里頭遺址三、五號建筑為代表的多進院落式建筑,位于宮殿區東部,庭院中發現有隨葬品豐富的高等級墓葬,形成了頗具特色的“居葬合一”式宮室建筑。從形制看,此類宮室建筑的主殿可溯源至史前黃河下游及淮河流域流行的排房建筑,而在建筑附近埋葬也是新石器時代晚期以來“居葬合一”習俗的延續。這種兼具日常居處和喪葬祭祀功能的多進院落式建筑,建于高出地表的夯土臺基之上,有的兩側還以廊廡相連,構成了二里頭前期宮室的典范形式。
喪葬制度上,河南本地的龍山時代文化普遍不重視埋葬,墓葬規模小,少有葬具和隨葬品,有一定數量的甕棺葬。而二里頭文化中,墓葬等級分化很明顯,高等級墓葬有木質葬具,常鋪撒朱砂,有較固定的隨葬品組合,重視酒禮器。墓葬中普遍流行毀壞陶器以隨葬或殮葬的習俗,墓葬方向多偏西北。二里頭文化重視埋葬的觀念、盛行的毀器習俗,應與來自黃河下游或長江中游文化的影響有關;而在墓葬中鋪撒朱砂,則可能是承襲了晉南地區的傳統。
總體來看,夏文化的形成過程同時也是各種資源及相關制度文化和觀念匯聚整合的過程,在器用和喪葬禮俗上都有多元的淵源,值得進一步研究。
夏代制度文化的發展
新的制度文化并非一蹴而就,在形成之后也不會止步不前。許宏先生曾指出,二里頭遺址的二里頭文化在發展過程中,有五個大的變化節點,其中二里頭文化二、三期之間和四期偏早、偏晚之間發生了兩次禮制大變革。綜合遺址布局、重要遺存的出現等情況看,二里頭的制度文化一直是在變動發展之中的。
二里頭文化一期至二期,二里頭遺址的面積從100萬平方米擴大到300萬平方米,宮殿區、祭祀區、作坊區開始形成,多網格式布局出現;宮殿區出現多進院落式建筑。而墓葬中鋪撒朱砂的習俗和木質葬具使用,隨葬品中圓陶片、海貝、銅器及陶爵盉組合的出現,玉石器種類、數量的大增,都發生在二里頭文化二期之后。從這個意義上看,二里頭文化從二期開始才進入比較成熟的階段。
以往很多學者強調二里頭文化二、三期之間的變化,除了考慮到重要遺存的興廢與文獻記載的夏商更替相對應外,確也指出了文化面貌上的一些變化。如從二里頭文化三期開始,陶鬲這種炊器出現并逐漸增多,出現了明確的銅容器和兵器;隨著青銅鑄造的發展,白陶趨于衰落,禮器的材質發生了一些轉變。二里頭遺址內,沿宮殿區外圍大道的內側修建了宮城城墻,宮城內多進院落式建筑消失,新出現東、西兩組建筑,分別以一、二號建筑為核心。建筑形制上,一、二號建筑均有廊廡環繞,主殿居于中北部,殿前有大型庭院,庭院中不再有貴族墓葬。上述現象意味著二里頭文化二、三期之交,在器用制度、宮室制度上都有重要的變化。
關于一、二號建筑的性質,有學者認為分屬宮殿和宗廟,以一、二號建筑為核心的兩組建筑開啟了夏商“宮廟分立”的先河;但也有學者認為早期宮廟不分或宮廟一體,大型建筑的用途并不單一。從結構上看,一、二號建筑以廊廡環繞,加強了空間上的密閉性;主體殿堂前寬闊的庭院和兩側的回廊能容納更多的人參與儀式或觀禮。從布局看,一、二號建筑在宮城內左右分立,結構上也顯示出一定的差異,其中應有宗廟建筑或者兼有宗廟功能。
伴隨著宗廟性質的建筑的形成,宮城內東北部一處有祭祀性質的“巨型坑”由盛轉衰。巨型坑祭祀的對象很可能為自然神,其在宗廟類建筑興起的同時逐漸衰落,似乎意味著王室祭祀的重心逐漸由自然神祭祀轉向祖先祭祀。王室祖先崇拜的加強,對于王室地位的提升是有重要作用的。從整個二里頭遺址的布局看,二、三期之交,宮城城墻和規模宏大的東西兩組建筑的興建,使得宮殿區從遺址的“多網格”布局中稍稍脫穎而出,暗示了王室地位的提升。王室地位的提升和王權的發展,是政治制度發展的重要方面。
夏商制度文化差異
夏商文化異同以及相關的夏商分界問題是一個熱點問題,以往學者從多個角度進行了探討。以二里崗文化為代表的商代早期文化中,陶、銅器與夏文化存在明顯差異。如夏文化以鼎、罐為炊器,禮器的核心組合是爵、盉等酒器;早商文化則以鬲、甗為炊器,禮器的核心組合是爵、斝等酒器。夏文化中頗具特色的牙璋、多孔玉刀、鑲嵌綠松石銅牌飾等,至商代減少或消失。學者還注意到,夏文化建筑的方位多為北偏西,商文化中則為北偏東,體現了夏商方位觀的差異。喪葬制度上,早商文化高等級墓葬中多見腰坑殉狗,有的有殉人,俯身葬占一定比例,這在夏文化中罕見或不見。早商文化的卜骨上常先施以密集的鉆窩,然后燒灼占卜;夏文化中則少見對卜骨的預加工現象。此外,袁廣闊先生指出,夏文化中的龍形象發現較多,早商文化中不見,這是夏商器用制度和精神信仰的重大變化。
需要注意的是,以往認為商文化的一些典型特征,并非早商伊始便出現的,而是在進入早商之后的二里崗文化偏晚階段才出現或流行的。如銅器中作為核心酒器的觚、作為重器的方鼎、獸面紋裝飾,腰坑、殉狗及握貝葬俗,施鉆窩的卜骨等,雖然有的在夏文化中已有一些線索,但都是在早商稍晚階段才流行的。若考慮到這些特征的流行恰與早商文化向北、向東的急劇擴張同步,則其受到周鄰文化傳統的再次“催化”,而非直接承自夏文化,也是有可能的。
在夏商文化研究中,不少學者致力于考古遺存與文獻中記載的國族、都邑乃至人物、事件的對應。但考古所見物質遺存與文獻所載國族、都邑、人物和事件存在巨大鴻溝,難以精確對應。另一方面,通過考古遺存考察古代制度文化,卻往往能與文獻記載較好地整合。這方面已有許多經典案例,如俞偉超、高明先生對周代用鼎制度的研究,邵望平先生對《禹貢》“九州”的考古學考察等。鄒衡先生對夏代祼器“雞彝”的考證,也極有啟發意義。制度乃至精神層面文化的研究,可能是考古學與文獻史學相整合的更為合適的角度。
在認可二里頭文化大體上和文獻中夏王朝的文化相對應的基礎上,我們可以更多地致力于制度文化和社會演進等問題的研究,這將真正發揮考古學優勢,深入認識夏商社會結構和中國早期國家的形成、發展歷程。(作者系鄭州大學考古與文化遺產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