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期刊是學術成果的集中出版,更是學術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引領著學術研究的發展路向。“編研結合”模式能夠促進期刊繁榮發展,但也面臨編者和研究者割裂的現狀。因此,現歸納編研結合的七種模式并進行深刻評析,為學術期刊繁榮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科技部聯合于2021年6月印發《關于推動學術期刊繁榮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提出“支持辦刊單位出臺政策措施,探索編研結合模式,將優秀學者和科研人員引入辦刊隊伍,支持教育科研單位教學科研人員與辦刊人員雙向流動”。“編研結合”對于法學學術期刊發展而言至關重要,然而關于何謂“編研結合”,以及“編”與“研”如何結合的研究卻很少,筆者根據多年從事法學學術期刊編輯工作的體會,試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編研結合”的理論內涵與工作特性
在已有的相關研究中,大多將“編研結合”理解為編輯工作和研究工作的結合,強調專職編輯在進行編輯工作的同時,要重視提升自身的學術研究能力。如“每個編輯人員都必須明確科學研究是完成編輯角色的重要手段和條件,在學術活動和編輯工作之間,編輯應始終都側重編輯工作,學術研究不應脫離編輯的職業屬性”。還有論者提出了“編研融合”的概念,強調編輯工作與學術研究工作相結合,如“優秀的科技學術期刊編輯不僅需要有廣博的知識,在編校中精益求精,還應有努力成長為所在領域學科的學者或專家的意識,用專家學者的視野和敏銳度捕捉學術界的前沿話題,開啟編研融合的‘雙肩挑’模式”。
筆者認為,“編研結合”可以理解為“編輯工作”和“研究工作”相結合,也可以理解為編者和研究者相結合。而從《意見》的表述中看,其更多強調編者和研究者的結合,強調編者和研究者的雙向流動。期刊中最重要的三方主體是作者、編者、讀者,他們分別是生產者、加工傳播者、消費者。具體到法學學術期刊中,由于讀者范圍受到“法學”和“學術”兩個定語的限制,生產者和消費者基本為同一群體,即法學研究者。因此,三方主體又可以簡化為編者、研究者兩方,法學學術期刊中最重要的一對關系就是編者和研究者的關系。
關于編輯工作和研究工作相結合,強調專職編輯從事學術研究重要性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筆者針對《意見》中提出的“將優秀學者和科研人員引入辦刊隊伍”,主要探討編者和研究者結合的編研結合模式。
“編研結合”的生產實踐與學術價值
我國的編者和研究者經歷了從合一到分立的發展過程,“隨著學術期刊體制的確立,歷史上‘編研一體’‘編研結合’‘編輯與學者身份可以自由切換’的情況漸漸消失,學術編輯逐漸歸屬編輯系列,現職編輯的崗位也逐漸固定化,與學者的雙向流動也慢慢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職業編輯人”。時至今日,在法學學術期刊的編研關系中,編者的基本職責主要包括對大量投稿的審讀、評判、選擇;與作者共同對選中的論文進一步加工完善,包括內容、邏輯、寫作技巧、文章結構和語言文字等;統籌、推進印刷、出版、發行及網絡傳播。研究者的基本職責包括就該學科中的基本理論或實踐問題展開學術研究,產出學術成果;與編者互動,按照期刊要求修改或生產學術論文;實時研讀學術論文,掌握學術研究進展、其他學者的觀點和研究方法;用自身研究成果及其他學術論文中的研究成果指導自身的法學法律工作。
在“編”“研”關系中,編者和研究者看似相互獨立,但實際上,編者不是坐等來稿,再對其進行簡單篩選。首先編者承擔著學術引領的職責,包括主動策劃專題,確定當期刊物的重點話題,了解該話題的學術研究狀況及相關的重要研究者,與重要的研究者溝通約稿,確定每位研究者的研究方向側重。這對編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組織策劃,這就要求編者不僅是編輯,還要具備學者的眼光和學識,了解該學科的整體研究情況和主要的研究者及各主要研究者的研究情況。同時,在審讀和修改文章的過程中,編者也要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首先要了解該問題已有的研究進展,從而判斷所審文章是否有超出前人研究之處,創新程度如何,要對文章的學術貢獻度進行客觀準確的判斷。其次,編者要與作者進行平等對話,對文章內容、邏輯結構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議。因此,合格的編者還應當是該學科領域優秀的研究者,而研究者也應當同時具備編者的眼界。就學術論文的發表而言,學術論文的寫作也是一種生產,只有產出符合需求,其才會有市場。這也解釋了為什么很多研究者非常希望文章即使未被采用也能獲得編輯拒稿的詳細意見。
在目前法學學術期刊的編研關系中,盡管也有編研互動,然而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割裂的。在這種情況下,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科技部提出將優秀學者和科研人員引入辦刊隊伍,這對探索“編研結合”模式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一些學會、機關主辦的學術刊物的專職編輯受編制限制的情況下,將優秀學者引入辦刊隊伍就成了破解編輯人員少、專業覆蓋率低、學術能力達不到要求等難題的有效路徑。
“編研結合”運行模式與合作機制
結合前期梳理,筆者認為存在以下七種“編研結合”模式。
第一,知名學者擔任期刊主編。根據相關規定,主編負責業務工作的領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把握出版導向和出版方向;負責組織制訂并落實中長期選題規劃、年度選題計劃和出版計劃,組織選題的論證和審批;組織、指揮、協調組稿、編輯、校對等工作;負責出版物質量工作,落實出版物責任編輯制度和三審責任制度,承擔稿件終審的職責等。主編對雜志的定位和發展起到決定性作用,很多法學學術期刊會選聘知名學者擔任或者兼任主編。
第二,從學者中選聘責任編輯。由具有一定學術積累的學者擔任學術期刊責任編輯是“將優秀學者和科研人員引入辦刊隊伍”的最直接形式,但是,目前在實踐中這種形式非常罕見,對于已經有一定學術積累的學者而言,期刊編輯的吸引力并不大。“對于教學科研人員而言,加入期刊出版部門通常意味著所在部門地位的‘降低’、待遇的減少和晉升通道的堵塞,所以其加入期刊出版部門的意愿不強、動力不足。”
第三,學者兼任期刊編輯,具有與專職編輯同樣的權責。有一些法學學術期刊,尤其是高校主辦的刊物,由本校具有一定學術積累的學者兼任期刊編輯。這可以充分發揮學者的學術優勢,但是學者身兼兩職,不可能將全部精力放在期刊編輯上,仍需要編輯部有專職人員統籌協調和輔助。
第四,學者任期刊兼職編輯,部分參與期刊審校工作。目前實踐中,這種做法非常少。然而,這種模式將專職編輯與學者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了學者的學術特長,以彌補專職編輯學術能力的欠缺,非常值得進一步探索。兼職編輯參與期刊審校工作的程度可以根據期刊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在選題策劃上,可以由專職編輯與兼職編輯共同討論確定,由專職編輯與兼職編輯合作或專職編輯獨立組織實施;在審稿上,可以由專職編輯和兼職編輯分別負責初審和復審中的一審,形成層層把關、相互制約的機制;在校改中,可以以專職編輯為主,兼職編輯適度參與,多重把關,提高校改質量。在兼職編輯的選聘上,人員數量也可以根據期刊需要,可多可少。
第五,學者任期刊的外審專家,出具審稿意見。這已是各法學學術期刊較為普遍的做法,邀請學者對單篇文章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這種形式較為松散,學者僅對單篇文章出具審核意見,對文章最終是否錄用等不參與、不負責。在實踐中,也會出現一些外審專家不認真負責或是按照專職編輯意向出具外審意見的情況。
第六,編輯在高校任合作導師。長期以來,編輯的職業化發展使得很多編輯對自身定位都是“編書匠人”“為他人作嫁衣裳”等,然而,更多的學術期刊編輯認識到自身學術水平對編輯工作的必要性,同時,有高學歷和一定學術研究能力的學術期刊編輯的比例也越來越高。此外,在高校日漸重視學術成果產出的情況下,期刊編輯作為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專業編輯,在指導學生進行學術研究上具有更多優勢。然而,由于編輯與學者身份的割裂及體制機制的不完善,在實踐中,僅有極個別高校法學學術期刊編輯可能在本校兼任合作導師。
第七,編輯流動到高校、科研機構。實踐中也有一些這樣的案例,具備較高科研能力的編輯轉行到高校、科研機構工作。然而,這種流動是個別的、基于編輯個人學術水平的,尚未形成成熟的機制。
“編研結合”模式創新與發展路向
從學術期刊發展的角度看,以上所列的七種模式各有優劣,期刊在選擇自身的編研結合模式上,還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需求等來確定。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是編輯部自身經費情況及專職編輯力量。以上七種模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是可以同時存在的。
第一種模式是很多高校主辦學術刊物普遍選擇的模式,機關主辦的刊物中一部分選擇有一定學術影響力的學者調任或兼任主編,一部分選擇由主管單位的領導兼任主編,可以加強對期刊的管理和支持。第二、三、五種也是較為常見的模式,在目前的實踐中都能找出實例,只是第二種并不多見;第三種在一些高校主辦的學術刊物中較為常見,第五種是目前各個學術刊物普遍采用的做法。比較具有探索意義的是第四種,也是目前對法學學術期刊發展比較有價值的一種。
第四種模式類似于國外某些科技期刊中的“科學編輯”,具有學術性、補充性、靈活性等特點。第一,可以補充編輯力量,提升專業覆蓋率。要想辦好法學學術期刊,就要求編輯具有較高的學術敏銳性,其不僅要了解自己所負責專業目前的研究熱點、學界研究進展、主要學者、各個學者的擅長領域等,還要加強與專家學者的溝通交流,以便能夠及時約到名家稿件。另外,還要求編輯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能夠對文章的學術價值進行客觀準確的判斷,與作者進行平等對話,對文章的進一步修改完善提出有益意見等。學術期刊的專業性非常強,法學所涉及的專業又非常多,少有編輯能夠同時對幾個法學學科做到以上要求。此外,專職編輯人數受到編制、經費等制約,不可能按照學科全部配齊,這就需要借助優秀學者和科研人員的力量來彌補專業上的不足。
第二,可以增強期刊與學界的聯系,加強約稿工作。專題策劃和名家稿件對提升期刊文章質量和影響力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主動出擊與加強約稿是各個刊物都在努力的方向。通過“將優秀學者和科研人員引入辦刊隊伍”,可以將專家學者轉變為期刊的“自己人”,利用兼職編輯延伸期刊的觸手。
第三,可以根據期刊實際需要,確定參與的內容和程度。“部分”參與的“編研結合”模式提供了靈活的彌補方案,可在專職編輯不了解的專業中引入研究者,使其在橫向上與專職編輯分工負責不同的專業;在縱向上,則由專職編輯進行一審的粗篩,由兼職編輯輔助進行二審的專業與內容把關。
第四種模式對目前解決編輯職業化發展帶來的編研割裂問題具有重要價值,可以有效彌補職業編輯的不足。同時,其靈活性的特點又為各個存在不同情況的期刊提供了引入的可能性。然而,這其中還有一些細節問題可能存有爭議。如名稱問題,“兼職”二字比較敏感,很容易使人聯想到“兼職取酬”,很多高校、科研院所對承擔一定行政職務的學者有“兼職”的限制。而實際上,此種模式中的研究者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兼職,更像是一種勞務付出。而這些困惑都是因為名稱引起的,因此可以規避“兼職”二字,改稱“特約審稿人”“審稿委員會委員”等。再如吸引力問題,優秀研究者在本職工作之外,是否有意愿參與審稿、校對工作,期刊能為研究者提供什么?在筆者看來,此種編者與研究者的結合不僅能為期刊發展提供專業助力,同時也能為參與其中的研究者提供學術發展的幫助。研究者參與編輯工作,可以使研究者同時具備編輯視角,對研究者提升自身研究水平大有裨益。另外,在法學學術論文“發文難”的背景下,中青年學者兼任學術期刊編輯本身就是對其科研能力的認可,有助于加快中青年學者完成學術研究成果的步伐。
第六、第七種主要涉及編輯的職業發展,編輯普遍存在職業焦慮,關于如何解決編輯專業化帶來的職業發展瓶頸、流動不暢等問題,是我國期刊發展中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本文主要探討如何將優秀研究人員引入辦刊隊伍,因此對此不再贅述。
“編研結合”既包含工作內容的結合,也包括工作主體的結合。在編輯職業化的大背景下,既需要專職編輯加強自身的學術積累,提升學術水平,又需要創造機制,將優秀學者引入辦刊隊伍,加強編者和研究者的互動和融合,創新編研結合互動機制和方式,進而推動學術期刊的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