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伴隨著人類歷史產生,見證了人類活動的演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不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保障,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創新發展的動力。自2006年我國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制和四級代表性傳承人制度以來,申報成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人數逐年增多,然而后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顯示部分傳承人并不適宜繼續履行傳承人義務。現以湖北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退出機制為研究對象,探討如何更好地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管理。
湖北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眾多,截止到2022年6月,湖北地區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145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601項。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緊密聯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人數相對較多,而傳承人人數與非遺項目數量并不相適應,部分國家級非遺項目并沒有對應級別的傳承人。此外,在傳承人認定過程中,政府的參與過多,認定形式“學院化”以及“個體化”,使得非遺傳承群體之間矛盾較多,而已加入名錄的傳承人自身亦有諸多問題,部分甚至無法正常參與傳習活動,因此非遺傳承人退出機制的完善尤為重要。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退出機制的功能
規范管理功能
在非遺傳承人申報與認定初期,由于申報單位的認識不足,所選的部分傳承人并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其在后期傳承活動中也存在不履行《非遺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義務的情況。此外,在非遺傳承人群體中的認可度和地方認可度也決定了傳承人是否能夠勝任傳承工作,得到大眾的支持。湖北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土家族吊腳樓營造技藝傳承人最初評選時,由于申報單位認知不足,申報人數偏少,最終入選的傳承人在后期的吊腳樓營造技藝展覽或比賽中呈現出的作品也不夠出彩。建立并實施非遺傳承人退出機制,能夠對傳承人自身起到規范的作用,使其真正參與到非遺傳承活動中。
持續發展功能
非遺傳承人隨著年齡的增長,其健康狀況也會發生改變。從目前湖北的非遺傳承人名錄來看,傳承人老齡化狀況較為嚴重,出現體力下降、精力減弱甚至疾病纏身等問題。非遺傳承人不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延續的保障,而且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創新發展的動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不能僅靠個人力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一種職稱而不是專屬于個人的稱號,因此,當傳承人因身體健康問題或離世不能再履行傳承義務時,應當及時退出,以便新傳承人的加入。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現狀
傳承人老齡化嚴重
截止到2022年6月,湖北地區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共有102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共有787人。傳承人地域分布不均,國家級和省級非遺傳承人均主要集中在武漢市、宜昌市和恩施州。
國家級非遺傳承人年齡主要分布在60歲以上,集中在70歲至80歲,部分國家級傳承人已過世;省級非遺傳承人年齡主要分布在40歲以上,集中在60歲至70歲,比國家級非遺傳承人的總體年齡偏小,且40歲左右的人數偏多。傳承人老齡化嚴重,在開展傳承活動時往往力不從心、精力不夠,其家人也比較反對其參與傳承工作。此外,國家級非遺傳承人年齡偏大的問題也給培養新一代傳承人帶來了困難。這樣既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當前的保護,也不利于其日后的傳承。
傳承人傳承情況堪憂
1.傳承人徒弟流動性較大,穩定性弱
已認定為湖北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人會帶領學徒進行學習,一些傳承人在認定之前便已開始帶徒傳藝,一些是在認定后才開始收徒。非遺傳承人等級越高,經費越多,收徒就越多。收徒方式除了傳統形式,還新增了學校課程形式和社區培訓形式。前一種方式收的學徒亦有機會進入各級傳承人目錄;后兩種方式主要以興趣學習和宣傳為主,學徒并不會以此為業。
由于時代變化較快,傳承人的徒弟流動性較強,尤其表現在市級以下傳承人的培養活動中。主要原因是政府往往根據傳承人的等級類給予不同的補貼,等級越高補貼越多。筆者在田野調查中發現,漢繡市級傳承人雖有武漢市的扶持,但領取補貼的手續復雜,辦事人員處理事情生疏,導致傳承人遲遲領取不到補貼。再加上傳承人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了解較少,導致領取困難,多次跑腿無果便會選擇放棄領取。
2.傳承人建立的傳承場所規模不同,性質多樣
認定為非遺傳承人后,根據《非遺法》以及各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政府會支持各級傳承人開辦自己的傳承場地,資金豐厚、學徒較多的傳承人會成立公司并建立相應的傳承基地,其他傳承人一般會成立工作坊。無論是公司還是工作坊,基本的運營內容都是非遺教學、產品生產以及產品售賣。作品較多的傳承人會自己或聯合其他傳承人設立博物館,展覽此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作品。所設立的博物館根據功能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將博物館與工作坊結合,一類是單獨設立博物館。根據設立人員的不同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傳承人自己設立,一類是傳承人共同設立,還有一類是傳承人與政府合作。例如,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江欣苑的漢繡博物館即為漢繡省級傳承人任本榮先生設立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北京路的老河口博物館老河口木版年畫展廳則是老河口木版年畫傳承人與政府合作設立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西蘭卡普博物館則是由西蘭卡普傳承人群共同設立的。
3.傳承人教學方式多元,理論教學較少
自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以來,各級主管部門、學校及社會廣泛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情況。非遺傳承不再局限于工作坊內師徒傳承或家族傳承,開始走進校園,走向社區、企業甚至海外。漢繡省級傳承人任本榮先生在武漢商學院擔任漢繡公選課的教師;西蘭卡普傳承人在州城風雨橋展示其織錦技藝;土家族繡活(土家族繡花鞋墊)傳承人設立了自己的公司——宣恩縣彭家寨民族工藝品有限公司。進入高校教學的傳承人需要調整教學方式,積極參與科研項目或比賽,與學生相互影響,共同進步;進入社區和企業的傳承人需要兼顧傳藝和營利,增強自身對市場的分析能力,以便調整經營策略。
4.傳承人參與其他活動情況
除了教學與工作坊運營,傳承人也需要參加各類活動。《非遺法》第四章第三十條指出各級政府應當支持傳承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活動;《非遺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指明各級傳承人需要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和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以及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每年六月第二周周六為我國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承人會參與政府組織的非遺活動;“國際博物館日”會有傳承人進入博物館開展體驗活動;2022年,湖北非遺傳承人嘗試開設淘寶店,入駐東家手藝人平臺,在快手、抖音等直播平臺進行產品直播以促進銷售。
現行的湖北地區國、省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退出機制
條例制定并未細化
現行的湖北地區國、省兩級非遺傳承人管理條例主要是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和2020年6月2日起施行的湖北地方政府規章《湖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前者主要管理湖北地區國家級非遺傳承人,后者主要管理湖北地區省級非遺傳承人。根據我國行政法原理,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繼承憲法、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等上位法時進行適當的細化。筆者對兩個管理條例進行對比,其在非遺傳承人資格取消方面的條件基本一致,并未進行細化。
退出標準不夠細化
根據現行管理條例可以得知,非遺傳承人的“退出”需要符合5種情況:1.喪失我國國籍;2.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3.怠于履行傳承人應有的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4.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道德;5.自愿放棄、死亡或其他情形。
“怠于履行義務”主要是根據管理條例的前款規定進行評估,雖有評估兩次不合格的“退出”條件,但實際情況是其評估結果并未在相關公共媒體上公開,評估方式也呈現“表格化”“學院化”和“行政化”的特點。筆者在田野調查時發現,非遺傳承人的年終總結、年終評估表上的評估內容與事業單位、行政機構的評估方式基本相似,除了參與社會活動、教學傳承以及作品參賽以外,竟出現論文發表、專著撰寫以及專利申請等評估內容。后者屬于學術工作的主要內容,現有的湖北地區國、省級非遺傳承人文化水平集中在中學到大專水平,大部分沒有接受過較好的學術培訓,缺乏獨自完成此類學術工作的能力。即使非遺傳承人與高校合作,也會存在署名、參與情況和最終受益的問題。以現行的評估方式來看,個人作品直接認定為個人作品,合作作品認定排在第一的人為主要受益人,其結果是與高校合作無法使非遺傳承人自身成為主要受益人。尤其是在發表學術論文方面,筆者在田野調查中多次發現非遺傳承人找人“代寫”論文并發表來完成評估。
目前湖北地區尚未制定“人類活珍寶”類的榮譽傳承人機制,這一榮譽主要是頒發給因身體健康或死亡等因素不能履行傳承義務的,并在此前無相關違法違紀記錄的非遺傳承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建立“人類活珍寶”制度的指導性意見》指出:列入“人類活珍寶”名單的傳承人由于年紀較大或腦力衰退,已經不能履行傳承義務,但其名字仍然保留在非遺傳承人名錄中。對于因身體健康問題“退出”的傳承人和已故的傳承人來說,這是一種對其非遺傳承工作的認可。
政策執行較為困難
湖北地區部分國家級非遺傳承人在最初評定時期尚在,后來逝世,補選工作相對較為順利。然而怠于執行傳承義務、身體健康狀況較差的傳承人的“退出”相對較少,主要原因在于2020年以前雖出臺了政策法規,但執行過程中依舊存在“執法難”的問題。并且,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關注度的日益提高,政府扶持力度的加大,以及社會、企業和教育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度重視,獲得非遺傳承人職稱的手藝人可以名利雙收,因此他們大多數都不太愿意主動“讓賢”。
意見與建議
完善退出機制中的審核制度
湖北地區現有的非遺傳承人退出機制中除了“喪失我國國籍”“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道德”和“自愿放棄情形”以外均需進行完善與細化。
《湖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可以依照法學原理中的溯及力問題——從舊兼從輕或從新兼從輕——對以往非遺傳承人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解決,根據其自身違反情況所造成的不利影響進行評估,若非重大過錯應當給予改正機會。同時對往后申報非遺傳承人的手藝人進行相關的培訓教育,使其遵守法律法規,以推動非遺傳承活動有序進行。
對于怠于履行傳承義務的傳承人,應當設立處罰機制,并給予改正機會,若無成效則再取消其傳承人資格。《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湖北地區可以借鑒此管理規定,以加強傳承人的管理和“退出”機制的執行力。
此外,對非遺傳承人的評估內容應當符合該群體的特點,強調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和非遺轉化情況,減少“學術化”的評估項目或將其設為非必需項目,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傳承人找“槍手”代筆的問題。即使將學術工作作為評估項目,亦應當注重參與的過程,不過分強調署名問題,并降低該類項目在整體評估中的占比,讓傳承人專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建立榮譽傳承人制度
除了上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人類活珍寶”名譽名單以外,韓國《文化財保護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被認定為無形文化財(國家級)保有者不能正常進行技能、藝能傳授教育時,經過文化財委員會審議,文化財廳廳長可以認定其為名譽保有者。其中“不能進行正常技能、藝能傳授教育”主要是針對因疾病或事故導致其不能繼續履行傳承義務和在外國大學或者研究機構進行一年以上的研究、進修的保有者。該名譽保有者雖不再需要承擔傳承義務,補貼也會相對減少,但其之前開展的非遺傳承工作得到了認可,實現了實至名歸的光榮“退出”。
在國內,江蘇省的《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條提到: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非遺傳承人“退出”的尷尬局面。目前湖北地區尚未制定相關的榮譽稱號,且相關管理條例施行時間不長,后續還需調整與完善,使傳承人的流變與更新能夠合法、合情、合理,從而推動湖北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良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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