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數字化技術的發展,被人們稱為“NFT”的數字藏品迅速走紅,成為各行業領域關注的焦點。在區塊鏈技術逐漸成熟和新興消費群體不斷發展壯大的背景下,我國數字藏品行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有專家預測,2022年將會是數字藏品火爆發展的一年,但在成長迅速的同時,權屬不清的問題也在限制著這一行業的發展。明確目前數字藏品版權劃分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對策,有利于夯實數字藏品的良性發展基礎,推動國內數字藏品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藝術家Beeple的“NFT”作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于2021年在佳士得以6935萬美元的天價成交,被稱為“NFT”的數字藏品引發了廣泛關注。數字藏品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對應特定的文化作品、藝術品生成的唯一數字憑證,在保護其數字版權的基礎上,實現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購買、收藏和使用[1]。相比于實物藏品,數字藏品擁有其獨特優勢,即可以進行線上收藏,不受空間限制,不會因存放時間過長而損壞。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數字藏品具有不可分割、不可篡改、不可替代的唯一性,為數字化時代的文化藝術作品提供了一種新穎而獨特的價值承載方式。但是,數字藏品的熱度在日益升高的同時,也暴露出權屬混亂不清、內容質量水準參差不齊以及消費者權益保障難等問題。2022年召開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徐念沙明確提出希望加強數字藏品版權保護,探索數字藏品各產業環節的版權保護新形式。實現針對數字版權的有效保護,建立監管和保護機制,對于數字藏品行業生態的長期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數字藏品版權問題
多方參與生產影響版權界定
在數字藏品生產創造的過程中,由于有多個參與主體,數字藏品版權的界定往往存在諸多困難。宋朝麗在《數字文化資源開發利用的產權制度設計》中明確指出,雖然文化資源是全民共享、歸國家所有的公共財產,但在數字文化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其因再創作的性質產生了新的產權。她以某文化企業對臺北故宮藏品“翠玉白菜”的開發創造為例,該公司在利用“翠玉白菜”形成的高清數碼圖像進行文創衍生品開發時涉及國家、博物館、文化企業三個主體以及占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等產權組合[2]。這組新產權并不是全歸國家所有。作為文化資源數字化創作的成果,數字藏品的版權界定與新產權的歸屬有密切聯系。在文化資源數字化成果的版權界定問題上,不同國家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美國將文化資源的數字化視為一種雇傭關系,其版權始終歸屬委托方;英、法兩國將文化資源數字化后的版權授予受托人;我國則遵循合同優先原則,即數字化成果版權由委托方和受托人協商,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或未訂立合同的情況下,版權歸屬受托人。相較于歐美國家,我國在這一問題上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版權劃分,雖然有很大的靈活處理空間,但也容易因版權劃分不清而引發糾紛。數字藏品的版權歸屬問題仍然需要國家通過立法來解決。
公共文化資源“NFT化”的公私屬性問題
目前市面上出現的不少數字藏品都是以公共文化資源為基礎進行創作生產的,如河南博物館發售的3D數字文創產品“婦好鸮尊”以及西安曲江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推出的“元宇宙·千宮系列”數字藏品等。這些數字藏品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公私屬性的劃分。以圖書館和博物館為例,這些向公眾開放的公共資料庫、館藏資源具有全民共享性質,那么對其庫藏資源進行數字化創作后,所產生的數字藏品是否也應該面向公眾進行全面放開?對于文化資源數字化成果的版權歸屬問題,眾多研究者和實踐者表現出不同的態度,為數字藏品的版權界定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角度。
文化資源因其涵蓋種類之多、范圍之廣而具有相當的復雜性,不能一概而論,應該根據不同文化資源的特性對其版權進行界定。目前,國內的文化資源數字化尚處在探索發展階段,有許多不成熟之處,其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思想理念障礙。韋楠華和吳高在《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共建共享現狀、障礙及對策研究》中提到,目前我國許多機構普遍存在資源私有的觀念,認為機構管轄下的文化資源是機構的私有財產,過分強調文化資源權屬而忽略了文化資源的公共性質[3]。在沒有相關法律對文化資源的公私屬性進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許多機構都抱著“希望共享而不愿共建”的態度,為傳統文化資源的整合和數字化轉化造成了不小的阻力。
孤兒作品數字化版權問題
孤兒作品是指仍處于版權保護期,但因所有者去世或身份信息缺失等而無法確認其版權歸屬的作品。楊蕾在《國外公共文化資源整合的知識產權策略》中對國外數字文化資源整合開發過程中涉及的版權問題及產權劃分進行了探究,其中特別提到了關于孤兒作品數字化成果版權的問題[4]。孤兒作品不同于公共館藏或私人所有的文化資源,其版權本身就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以孤兒作品為文化內容進行數字藏品創作生產的合理性和版權歸屬缺少參考依據。雖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法規已經包含了針對孤兒作品版權問題的相關條文,但是由于法律條文過于簡單且缺乏實際案例參考,加之現實中孤兒作品版權劃分涉及的情況復雜多樣,現有的法律法規很難為現實情況提供有效指導。孤兒作品的版權是數字藏品發展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在我國,因版權問題而無法得到有效利用的孤兒作品數量龐大,且版權所有者的尋找和認定工作需要大量的時間,會耽誤對孤兒作品的利用。目前,針對孤兒作品的版權問題,社會總體認可的原則有“合理的勤勉尋找”原則和“合理補償”原則。大多數人認為,這兩個原則是解決孤兒作品版權問題的核心原則,可以為與孤兒作品相關的數字藏品版權劃分提供思路參考。
版權方重復授權問題
數字藏品與傳統藝術收藏品在屬性上具有相似性,均以唯一性和稀缺性為價值的首要基礎。不同于國外“NFT”主要在以以太坊為基礎的公鏈上進行發行和交易,我國的數字藏品大多是基于公司或行業所有的聯盟鏈或私有鏈進行發售的,去中心化程度遠低于公有鏈,信任和安全程度也存在差異。近日,數字藏品平臺幻核發行的“唐鎏金雙蛾團花紋銀香囊”數字藏品與Hi元宇宙平臺發行的數字藏品重合,兩者均獲得了法門寺博物館的授權,不同的是,兩者是在不同的區塊鏈上發行的。騰訊幻核所屬的是至信鏈,Hi元宇宙所屬的是駿途鏈,兩者所發售的數字藏品在各自所屬鏈上都具有被認證的唯一數字憑證,但所屬鏈上的數字憑證并不一定被其他平臺承認,在版權方無法保證其授權唯一性的前提下,基于原作品創造出的數字藏品版權也就無法得到保障。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版權方進行限制,數字藏品稀缺性的價值基礎和區塊鏈數字憑證的版權保護作用均會被動搖,購買數字藏品的消費者權益也就無法得到保障,平臺之間也容易出現版權糾紛。
數字藏品的版權保護對策
明晰數字藏品版權劃分思路
數字藏品的版權劃分受原作品版權歸屬、數字藏品創作屬性、數字藏品創作參與方、數字藏品交易過程中版權變更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影響因素有助于厘清數字藏品版權劃分的思路。數字藏品以文化內容為核心,對其版權劃分影響最大的就是作為內容核心的原作品的版權歸屬,原作品的版權劃分在一定程度上對數字藏品的最終版權歸屬起著決定性作用。除此之外,數字藏品的創作屬性同樣會對版權劃分產生影響。數字藏品的生產可以簡單地劃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對文化資源直接數字化形成的數字藏品,在生產過程中并沒有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進行新的衍生創作,如一些數字平臺與博物館合作,將對博物館藏品進行數字化后所生成的3D圖像作為數字藏品進行發售;第二種是在原有文化資源的基礎上進行二次衍生創作,形成的數字藏品兼具原作品的文化內容和創作者的思想理念,在這一過程中產生了新的版權歸屬關系;第三種是直接利用互聯網技術創作的數字藝術作品,其將本身作為數字藏品進行發售。在數字藏品交易流通的過程中,因為涉及所有權的變更,所以需要通過法律法規或平臺協議聲明的形式對數字藏品的版權歸屬及變更規則進行說明,以避免后期出現爭端。雖然目前市場上出現的數字藏品大多是作為市場交易的商品出現的,但其中也有少量為宣傳和展示文化內容而創作發行的數字藏品,其具有公益性質。在對數字藏品進行版權劃分時,還應該考慮其用途,商用的資源還涉及收益分配的問題。面向公眾開放的用途和商業用途應該采取兩套不同的管理體系。
完善數字藏品監管體系框架
完善的監管體系是版權保護的有力保障。數字藏品興起于元宇宙概念出現之后,因其發展時間短,目前國內相關領域立法和監管仍處于空白狀態。我國法律并未對數字藏品的法律屬性以及法律適用做出明確規定,數字藏品的版權界定缺少法律參考,在屬性尚未確定的情況下,監管機構也無法實現對數字藏品版權交易的有效監管。因此,規劃數字藏品管理的第一步就是通過立法明確其概念和屬性,將數字藏品放入法律框架中,針對數字藏品的生產創作、發行和交易流通過程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法律體系。除了立法保護之外,管理體制的創新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作為數字時代金融科技的衍生品,數字藏品兼具商品、貨幣、證券等多重屬性,簡單將其看作線上文創商品,交由市場監管部門和知識產權部門監管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根據數字藏品的復雜屬性建立針對其版權保護的聯合監管機制。管理體制是數字藏品創作生產過程中的重要影響因素,如何對管理體制進行高效整合,從而為數字藏品的創作生產提供助力,將是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需要探索思考的問題。
創新版權保護及流通體制
在互聯網大背景下,要對數字藏品進行版權歸屬的界定以及版權保護,除去原有的常規版權保護機制外,還應該考慮根據時代特點探索新的版權保護機制。殷秩松在《中國版權產業進入高速發展的歷史機遇期》一文中提出,數字創意產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建立全新的互聯網版權治理環境,構建互聯網背景下高效有序的版權資源流通機制[5]。目前,我國數字文化資源庫大多處于獨立不互通的狀態,不同數字藏品平臺之間沒有統一的數字版權認定標準,即使是在互聯網數字時代的大背景下,數字藏品也無法實現版權憑證的跨平臺認證。這一方面是由于數字藏品的版權界定不明晰,缺乏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缺乏相關的政策和機制對其進行引導。全國政協委員徐念沙建議相關機構協同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在版權領域的試點單位,共同探索數字藏品版權的登記、維權機制,提升數字藏品制作、發行、銷售等各個產業環節的版權保護[6]。作為全國出版集團中唯一一家入選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試點的單位,海峽出版發行集團探索建立區塊鏈技術體系下集版權內容申請、登記、轉讓交易、交叉授權、溯源取證、固權維權、質押融資等服務于一體的全流程版權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構建“立足福建、服務兩岸、輻射全國”的海峽區塊鏈版權綜合運營中心,在版權保護、流通體系上進行新的嘗試[7]。
突破區塊鏈版權保護的技術障礙
與傳統版權保護方式相比,區塊鏈因其不可修改、終身溯源的特點在數字版權保護和確權上具有天然優勢。但因為區塊鏈中公有鏈與私有鏈、聯盟鏈之間的屬性不同,數字藏品的版權保護程度也產生了差異。鏈石資本的創始人薄勝表示,公有鏈的NFT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非同質化通證。公有鏈因其高度去中心化的特點,在防止篡改、防復制、防濫發等方面比聯盟鏈和私有鏈更具優勢,也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公有鏈上發布的數字藏品完全屬于其所有者,然而私有鏈和聯盟鏈卻因其寫入權限掌握在大型互聯網公司和組織的手中,所發行的數字藏品有被聯盟鏈或私有鏈官方撤銷或屏蔽的風險,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去中心化,本質上無法實現非同質化的功能,也無法實現公有鏈保護知識產權的功能。目前國內的數字藏品平臺所屬鏈大多是聯盟鏈或私有鏈,這是因為公有鏈的運行規則與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存在沖突。在這樣的條件下,要想在國內實現公有鏈的大規模普及并不現實,相比之下,尋求新的技術以突破聯盟鏈和私有鏈在版權保護上的限制是可行性較高的策略。
確權是版權保護的基礎,如果不能對數字藏品的版權進行合理界定,解決數字藏品目前存在的權屬不清的問題,其以唯一性、稀缺性為基礎的數字資產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數字藏品的版權問題需要根據其背后所代表的文化資源的不同種類、性質以及其應用方向進行綜合考慮。解決這一問題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對數字藏品的版權問題進行明確界定。除此之外,還應該積極探索新的版權保護和流通機制,突破因技術原因在版權認定方面存在的障礙。無論版權歸屬問題如何裁定,都應該以資源利用最大化為原則,推動數字藏品行業健康長效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安華.數字藏品受熱捧,新寵還是泡沫?[EB/OL].(2022-04-08)[2022-07-0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9547442441824270&wfr=spider&for=pc.
[2]宋朝麗.數字文化資源開發利用的產權制度設計[J].求索,2019(01):107-113.
[3]韋楠華,吳高.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共建共享現狀、障礙及對策研究[J].圖書館建設,2018(09):18-26.
[4]楊蕾.國外公共數字文化資源整合的知識產權策略[J].圖書館學研究,2017(23):80-85.
[5]殷秩松.中國版權產業進入高速發展的歷史機遇期[N]. 中國出版傳媒商報,2018-03-02(03).
[6]人民資訊.全國政協委員徐念沙:建議加強數字藏品版權保護[EB/OL].(2022-03-08)[2022-04-2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735281371233515&wfr=spider&for=pc.
[7]朱麗娜.出版業將更加關注版權價值[N].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2022-03-24(05).